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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这个事,给大伙提个醒!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出生,捕前系某车辆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公司”)业务经理。2018年1月23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汽车公司二手车业务经理期间,违反公司财务规定。
将它经手销售的6辆二手车转让给王某某、刘某、田某三人,王某某让该三人将6辆车的买车款共计91.6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赃款已被王某某赌博挥霍;
(二)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赌博输钱后,谎称将某汽车公司回收的7辆二手车转让给被害人王某某,并让王某某查询汽车,骗取王某某的信赖。
之后,王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某个人账户支付买车款79.3万元。2018年1月8日,王某某逃匿,将赃款赌博挥霍。王某某发现让人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1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公司领导联系后,在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第一宗犯罪事实。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某供述了第二宗犯罪事实。

据此,原审法院觉得,被告人王某某身为企业员工,借助职务便利,侵吞本应上交单位的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别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依法应二罪并罚。
本院觉得,上诉人王某某身为企业员工,违反单位财务规范,借助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上交单位的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上诉人王某某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别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
惟上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职务侵占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上诉人王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建议,经查,上诉人王某某违反单位财务规范将它单位的四辆二手车移交给被害人王某某。
后因赌博输了钱,便以其所在单位的另外七辆二手车为鱼饵,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钱财继续用于赌博。
对这七辆二手车,上诉人王某某主观上并无真实买卖意愿,客观上双方未按规定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王某某违反单位财务规范未让王某某将所谓买车款转入单位账户。
而转入其私人账户用于自己赌博,也未将汽车移交给王某某,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某某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70.9万元,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王某某所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罪并罚,决定实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实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职务侵占和诈骗罪的量刑是不同的,诈骗罪是重罪!
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